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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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要求,为方便开展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38号)规定,刻制"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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