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应对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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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裘实.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应对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损失予以补偿[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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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裘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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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大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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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杨某于1991年3月10日承租了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二楼的第七营业厅经营服装,商场除收取杨某等承租人的租金外,还收取用于雇用更夫、清扫工工资等支出的管理费,并允诺承担承租人货物被盗等损失的赔偿责任。在经营中,杨某等承租人均无独立的个体营业执照,不以个人名义纳税,一切对外经营活动都是以商场的名义进行的,并统一使用某商场的营业执照。商场在对外出租营业厅前,于1988年3月起先后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三份各自为期一年的保险合同。1991年5月22日,在第七营业厅的全部货物均属杨某所有,商场在该厅已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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