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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朱宇宁.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若干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4,17(6):52-55,94.
作者姓名:朱宇宁
作者单位:广州军区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广东,广州,510084
摘    要:军内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对军内民事审判权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军内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在军事法院普遍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后,为监督国家法律在军队的正确实施,维护军队的高度稳定与统一,军事检察院应尽快推进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实施。目前军事检察院应在维护部队安全稳定和巩固战斗力、充分尊重军内当事人合法处分权、合理配置军事检察资源的原则下确定军内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民事检察监督,从现实情况来看,还应赋予军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关 键 词:军内  民事检察监督  依据  范围  方式
文章编号:1008-5815(2004)06-0052-04
修稿时间:2004年5月20日

Problems on Civil Supervision in the Arm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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