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必须执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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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厚元,翟峰,文毅,韩伟,滕修福.“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必须执行吗[J].法治与社会,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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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厚元 翟峰 文毅 韩伟 滕修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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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议意见具有法定效力 “一府两院”必须执行
文/崔厚元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的审查评议结果,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人大常委会的整体意见,是监督“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法律性文书,“一府两院”有义务予以遵从和履行.在各地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中,审议意见大都由相关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给“一府两院”办理,形成了一套严格有序的办理程序,实际上与决议决定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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