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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乡管”有悖法律
引用本文:丁义堂.“村财乡管”有悖法律[J].中国民政,1998(10).
作者姓名:丁义堂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市民政局
摘    要:最近,我们在农村调查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在搞“村财乡管”,而且不少乡镇领导干部还把“村财乡管’作为一种新的村级财务管理“好经验”加以推广。“村财乡管”做法对否?笔者认为“村财乡管”只是一种非常措施,倘若超出特定的对象和范围,就会有许多弊端。我国的《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游动群众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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