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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仲裁协议对法院已受理案件无溯及力
引用本文:田立伟.补充仲裁协议对法院已受理案件无溯及力[J].天津律师,2001(5):35-36.
作者姓名:田立伟
作者单位:捍正律师所
摘    要:甲企业与乙企业于1994年签订了一份租期为18年的《厂房设备租赁协议》,由甲企业租赁乙企业所属厂房设备,协议中对租金、租赁期间对厂房设备的处置及配套的电力供应均作出了约定。同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因对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仲裁解决”。

关 键 词:补充仲裁协议  法院  溯及力  仲裁法  案例分析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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