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对缺勤官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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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佚名.唐朝对缺勤官员的处罚[J].政府法制,20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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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佚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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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关于“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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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朝 缺勤 官员 官箴 上班 基本原则 古代 处罚 唐律 典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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