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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之比较
引用本文:叶必丰.行政程序法的两大模式——两大法系行政程序法之比较[J].中外法学,1997(1):115-120.
作者姓名:叶必丰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 一、行政法和宪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学者看来,宪法是调整“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的法;是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公民”对“臣民”的比率关系,或者说“公民”与国家、国家与“臣民”的比率关系的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的“根本法”。然而,行政法却是“关于行政之法,属于行政之法”,是“规律行政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之法规总体”,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和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行政责任等内

关 键 词:行政程序法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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