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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摘    要:<正>津政发201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20日《批转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关 键 词:交通委  建设费  供热工程  管理办法  新建房屋  直属单位  市建委  公建项目  供热热源  财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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