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问题法理研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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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宗智.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问题法理研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1):4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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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宗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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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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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侦查实行“程序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授权原则”,立案与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程序意义。只有在发现能够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才能将受无罪宣告者再次确定为嫌疑人。而从现有情况判断,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达到法律要求的新证据。因此对其再度立案缺乏法律依据,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冲击裁判既判力和审判权威。立案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亦应实施法律监督。由此案反思,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程序;完善既判力法则,有条件地确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应当完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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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念斌 立案 犯罪嫌疑人 双重危险 正当法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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