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立法之格式条款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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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华均.旅游合同立法之格式条款研究[J].法治研究,2008(1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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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华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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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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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是旅游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它是大规模市场交易之中为了追求效率而出现的产物。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实证调研表明.这种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它加重了合同相对人的责任,不合理地分配了合同风险,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了自已的权利,并且转移了法定的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条款。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缺乏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为此。本文提出借鉴日本旅行业法的标准约款制度,提出旅程保障的创新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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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旅游合同 格式条款 标准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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