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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非法人团体
引用本文:朱思东 ,王学杰.浅析民事诉讼中的非法人团体[J].法学,1987(11).
作者姓名:朱思东  王学杰
摘    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在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了新的组织形式——非法人团体。所谓非法人团体,是指依法成立而不具备法人条件,设有负责人或管理人的社会组织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和民事活动的实践,这类非法人团体有三种形式:(1)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至第35条的规定,由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而形成的个人台伙组织。(2)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的规定,法人之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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