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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引用本文:蒋涤非,张红梅.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J].中国检察官,2011(10).
作者姓名:蒋涤非  张红梅
作者单位: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干部,法学,650228
2.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655700
摘    要:案例一]甲于一菜市场用刀片划破乙的上衣口袋,将乙口袋内的2000余元现金盗出,但刚转身准备离开即被乙发现,随后乙及其妻丙两人合力追赶甲,后在距案发地点两百米左右的地方将甲抓获.案例二]A、B、C、D四人利用在某焦化厂上夜班的便利,趁焦化厂配电室无人看守之机,四人利用自制铁钩从配电室窗口处将配电室内五根滑轴线盗出,由于四人仍在上夜班,因此四人仅将五根滑轴线中的二根藏匿好,剩下三根滑轴线就地放在配电室窗外的阴沟内,就各自返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意欲下夜班后四人再行将剩下三根滑轴线转移至藏匿地点.然而,当四人下夜班后返回配电室时,发现放置于配电室阴沟内的三根滑轴线已被配电室工作人员发现并抬回配电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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