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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存折、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上支取定罪问题分析
引用本文:刘世明.盗窃存折、信用卡在银行柜台上支取定罪问题分析[J].政府法制,2009(19).
作者姓名:刘世明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定何罪,在刑法学界颇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应定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窃取他人银行存折、汇款单后,冒领他人存款、汇款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行为人虽然有诈骗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是为实现盗窃目的,也就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后续行为,因而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根源在于这几种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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