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世纪以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管的最好的政府"的观念已经过时,由于行政立法具有的具体性、灵活性、技术性、效率性等特点,政府部门拥有的行政立法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要通过加强行政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以起到保障公民权益,控制行政专横的作用.我国行政立法中民主参与制度过去只有<宪法>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1年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确立了民主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对民主参与加以规范和保障.但我国行政立法的民主参与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矛盾和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