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行政许可研究——以矿产所有权出让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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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蒲方合.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行政许可研究——以矿产所有权出让为视角[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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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蒲方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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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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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有的采矿权市场准人法律制度有尚待完善之处:对出让的矿产之财产权利的法律性质的定性,值得商榷,把出让矿产的财产权利同采矿行政许可混在一起,致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大量流失;把取得特定矿区矿产的财产权作为矿山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混淆了主体法与客体法的功能界限;“采矿权”市场准人条件不明确,不利于约束行政许可中的暗箱操作。我国应实行矿产所有权出让。把矿产所有权出让从采矿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不将取得矿产的所有权作为矿山企业成立的必要条件。明确规定矿产所有权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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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产所有权出让 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 矿山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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