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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引用本文:马骏驹.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J].河北法学,2006,24(10):43-49.
作者姓名:马骏驹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人格权  法律关系  客体  人格利益  人格要素
文章编号:1002-3933(2006)10-0043-07
修稿时间: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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