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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引用本文: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21-29.
作者姓名:赵秉志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
摘    要:根据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刑法规范:一是增设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主要是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二是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修改,删除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罪名  构成要件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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