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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
引用本文:伍治良.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J].法学评论,2014(6).
作者姓名:伍治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非营利组织的民法治理逻辑”(14FFX01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大项目“我国非营利组织统一立法研究”(FZFZYJ2012004)的资助
摘    要:非营利组织系私法主体主导设立的、以促进公共利益或满足特定成员非经济性需求的组织,属非营利性私法组织。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不清,分类混乱。域外非营利组织分类并存两种模式,区分社团公益型与互益型,未登记团体渐趋主体化,非营利公司成为新类型。我国应承继民事主体三元分类立法传统,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私法组织二分法,区分非营利组织之法人型与非法人型、社会团体之公益型与互益型,法人型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与非营利公司,非法人型亦作相应分类。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须由修订的《民法通则》、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单行法共同厘定。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  内涵界定  分类体系  民法定位  立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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