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当然解释及其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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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翔.论我国刑法中的当然解释及其限度[J].法学,20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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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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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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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2013年中青年课题《刑法解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SFB30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上海市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项目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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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有的解释学都是对文本加以理解的技术,一切法律解释都必须基于文本规范。当然解释是在刑法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事理之当然与逻辑之当然的统一为解释依据的刑法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所追求的个案实质正义与罪刑法定原则暗含的形式正义价值内核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紧张关系。但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不同,其依然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进行的刑法解释,案件事实在刑法规范中存在"落脚点"是当然解释成立的关键,其以待解释事项能够包含在刑法规范的语义之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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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当然解释 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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