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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案件不宜适用小额审判机制——兼述小额审判机制之适用范围
引用本文:赵钢,郝晶晶.海事诉讼案件不宜适用小额审判机制——兼述小额审判机制之适用范围[J].法学评论,2014(6).
作者姓名:赵钢  郝晶晶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摘    要:2012年修改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162条新增了关于小额审判机制的规定,但其中并未对其具体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海事诉讼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小额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答复。本文认为,该批复不仅忽视了海事诉讼案件的特殊性与小额审判机制适用范围的特定性,而且其推论基础明显存在谬误,更欠缺对海事诉讼案件适用小额审判机制有无实际需要之科学论证。鉴此,从司法解释层面明定海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小额审判机制乃是不恰当的。

关 键 词:海事诉讼案件  小额审判机制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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