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增设考试舞弊犯罪具有必要性,学生身份不能成为非犯罪化的根据,但对未成年人入罪理应从严把握。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共15种,该类犯罪客体系考试秩序,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多为直接故意。组织作弊行为组织和作弊行为均具有多样性,应做实质把握,情节严重应坚持主客观的认定标准。帮助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是客观要件,且该款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行为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是目的要件,非法同时修饰出售和提供,且试题、答案无数量限制。替考行为中,替考是指"替身考试",而非"借名考试"。另外,替写毕业论文、替报志愿、替上大学、篡改考试答案或成绩等不法行为,也应考虑入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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