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儿童影视作品的安全警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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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磊,李琦.论儿童影视作品的安全警示义务[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3):7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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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磊 李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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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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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儿童影视作品警示和分级的直接相关法律依据。为减少儿童模仿影视情节伤害案件的发生,在现有的影视审查制度之下,我国有必要对制片人施加儿童影视作品的安全警示义务。以《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为切入点,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七条,并加以适当扩张解释,可以作为安全警示义务的法律依据。要求对于涉及有暴力、毒品等不适宜未成年观看的内容,同时易被其模仿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影视作品作出警示,从而使未成年人能够足以接收到并理解警示的内容,减少模仿行为,降低损害风险;制片方违反此安全警示义务则应根据责任适当原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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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儿童影视作品 安全警示 影视分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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