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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解读嫖宿幼女罪之废除
引用本文:江崎,王焕婷.正确解读嫖宿幼女罪之废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2):80-88.
作者姓名:江崎  王焕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九)》  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猥亵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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