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嫖宿幼女罪之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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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崎,王焕婷.正确解读嫖宿幼女罪之废除[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2):8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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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崎 王焕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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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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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但立法者关于该罪应当被废除的修正理由较为粗糙,其本身就需要被修正。以幼女不能卖淫为逻辑起点质疑立法者修法的非理性性,不具妥当性。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也不会造成性犯罪相关罪名关系的不协调,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罪可视为交易型强奸幼女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例,其不再受强奸罪共犯或间接正犯评价。交易型猥亵幼女行为依照1979年《刑法》应构成流氓罪而非奸淫幼女罪,依照1997年《刑法》应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嫖宿幼女罪,其自始不是刑法所规制的嫖宿幼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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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九)》 嫖宿幼女罪 强奸罪 帮助行为正犯化 猥亵幼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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