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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引用本文:邹心平.论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J].求实,2017(2):92-105.
作者姓名:邹心平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33001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家庭农场发展机制优化研究"(13BJY093)
摘    要:农业生产的特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最合适的经营主体,而家庭农场又是家庭经营中最优的,它以适度规模经营克服了普通农户超小规模的弊端,又避免了一些专业大户粗放经营的问题;家庭农场还具有公司式农场或农业企业规模化、专业化等优势,同时又以家庭经营克服了公司式农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因而在农业经营体系中优势显著,从而决定了它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农业发达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

关 键 词:家庭农场  农业经营体系  专业大户  公司式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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