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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离婚不应特殊办理登记
引用本文:胡良武.特殊人群离婚不应特殊办理登记[J].中国民政,2013(3):38-38.
作者姓名:胡良武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
摘    要:案例 2013年初春某日,临澧县陈二乡某村委会主任杜某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求助.杜某称,该村先天性智障女村民张某一年前因家庭变故丢下同为先天性智障的丈夫陈某和孩子,离家出走.最近得知张某已在澧县与另一男子黄某同居,并已怀孕,两地村组织虽多次出面做工作,但张某不愿再回到丈夫身边,也不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迫于计生工作的压力,杜主任希望婚姻登记机关能上门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评析 本案属于智力残疾人离婚的案例,虽然案情特殊,但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为张某和陈某办理离婚登记,如需解除婚姻关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理由如下: 第一,不符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

关 键 词:离婚登记  特殊人群  婚姻登记机关  村委会主任  婚姻登记处  家庭变故  离家出走  计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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