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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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淑丽,赵丽.《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0(28):115-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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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淑丽 赵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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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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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产权市场的法律地位,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它扩大解释国有资产范围,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纳入该法调整,并赋予产权市场更大的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的空间。它强调国有资产转让的原则,指导具体市场化操作的程序,但它并非专门针对产权交易的立法,产权市场统一的交易规则及其配套规程还亟待建立,产权交易领域的法规建设还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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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资产 配套规程 产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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