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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起诉受理制度之缺失及对策
引用本文:卯俊民.我国民事起诉受理制度之缺失及对策[J].人民司法,2005(11).
作者姓名:卯俊民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我国民事起诉受理制度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必要条件。此外,起诉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否定性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等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即与此相关。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了审查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8条至第18条中,也从具体操作规程方面对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受理作了相应的规定。总体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条件的要求明显过高。针对起诉条件要求过高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在多数学者提出降低起诉条件的主张时,实务界却进一步扩大了受理时审查事项的范围.相对地严格了受理的标准。《法院立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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