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
| |
引用本文: | 邵宏生.事出有因也能构成寻衅滋事罪[J].人民检察,2008(20). |
| |
作者姓名: | 邵宏生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要件作了较为详细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出有因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往往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通常的观点认为,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无事生非,在此前提下行为人的行为才能构成寻衅
|
关 键 词: | 行为人 重要条件 我国刑法 构成 寻衅滋事罪 偶然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