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代表“批评”隐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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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志略.莫让代表“批评”隐身[J].人大论坛,2011(5):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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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志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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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代表享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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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批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隐身 人大代表 代表职务 国家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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