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终结"宣告无罪难"的药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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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秀平,祝阅武.以审判为中心,终结"宣告无罪难"的药方[J].法律与生活,20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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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秀平 祝阅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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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针对"宣告无罪难"的问题,辩护律师王永杰列举了宣告无罪难的种种情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作为"死刑保证书"案的代理律师,王永杰列举了"寅告无罪难"的种种情形——一些应当及时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拖上三年五载后才宣告;一些本该法院依职权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苦口婆心地动员检察院撤诉;一些一审程序就该宣告无罪的案件,往往要通过矛盾上交的形式推给二审法院去宣告;一些本该由下级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层层请示上级法院后才予以宣告;一些本该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能宣告无罪的案件,却要通过与许多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才予以宣告;还有一些本该在两审终审程序中就宣告无罪的案件,却因种种原因未依法宣告,导致无罪案件变成有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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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心 无罪案件 法院 执行程序 一审程序 辩护律师 两审终审 沟通协调 北京大学 检察院 多部门 保证书 死刑 请示 矛盾 法学 动员 代理 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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