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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引用本文:于玉,李曙光.简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J].政法论丛,2000(4).
作者姓名:于玉  李曙光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玉),济南常春藤律师事务所!济南250014(李曙光)
摘    要:最高额保证在日本民法理论中称为“根保证” ,① 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同种类债权所设立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最高额保证的最主要特点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最高限额和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在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三年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在5 0 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为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 ,最高限额为 5 0 0万元。保证期间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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