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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帕累托改进
引用本文:董国庆,陈建贞.论诉讼费下调后人民法院面临的帕累托改进[J].美中法律评论,2007,4(6):27-33.
作者姓名:董国庆  陈建贞
作者单位:[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浙江杭州310012 [2]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马渚法庭,浙江余姚315400
摘    要:当前诉讼费收费标准下调,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增多。在既定财政拨款制度下,法院应采取一种对各方诉讼当事人有激励的规则进行“帕累托改进”:如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使诉讼当事人对其预期诉讼收益有大致预计,这样可使相当部分的简单纠纷自行和解;支持胜诉方关于要求败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的请求,使诉讼当事人的律师费成本内部化,可提高律师的介入率,这样不但可以提高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而且有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法院在“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下节省了取证成本,故应降低审判的错误成本、杜绝超审限结案,增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收益。

关 键 词:诉讼费  帕累托改进  审判成本  诉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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