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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的股票被不正当冻结不能上市交易,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实施冻结行为人承担责任
摘    要:案情简介 2002年6月5日下午,原告梁某之子不慎将记名为梁某的“原野股”股票600股(编号为002179)和梁某的身份证遗失,梁某当即到被告某国际信托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处挂失。被告咨询公司接受了原告的挂失。次日,梁某到深圳特区报社办理了登报遗失公告,并由梁某之子将挂失通知送到当地各证券营业点。原告于挂失期满后到被告处领取新股票时,被告才发现原本已挂失的股票在6月8日经深圳市证券公司人民北路营业部已经交易过户给了熊某。被告在挂失期满且无法证实原告的股票是否真正丢失的情况下,于8月6日补发了编号为014853的600股“原野股”股票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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