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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处理“嫖娼”,是否合法?
引用本文:冀祥德,初爱军,赵元英.如此处理“嫖娼”,是否合法?[J].中国律师,1999(8).
作者姓名:冀祥德  初爱军  赵元英
摘    要:基本案情概述1994年3月25日晚A时许,甲市镇党委书记徐某、副镇长王某、驾驶员赵某一行三人,出差返回途中,路经乙市“东华美食城”。饭后,酒店服务员刘某引领徐某进入住宿房间,查看住宿条件,这时,当地派出所长叶某等人以“卖淫嫖娼”为由将二人查获,当夜制作讯问笔录两份,扣留徐某居民身份证后,责令其次日缴款4000元。3月26日,经协商叶某收取了3000元,书写了“今收到甲市徐某因在东华美食城卖淫嫖娼交来罚款3000元。”等字样的收条。时隔一年,甲市纪委闻知此事,进行调查。乙市公安局出示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及正式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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