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第五管辖权"——从法航6·1空难谈起 |
| |
引用本文: | 王威.论《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第五管辖权"——从法航6·1空难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9(22). |
| |
作者姓名: | 王威 |
| |
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比1929年《华沙公约》原告可以选择四个地方的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第五管辖权。分析"第五管辖权"的利弊对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具有借鉴意义。
|
关 键 词: | 1999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管辖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