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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责任豁免条款评释
作者单位:;1.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
摘    要:《民法总则》第184条紧急救助人责任豁免条款可视为紧急无因管理的特殊规定,从字面规定来看,其违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未遵循《民法总则》民事责任中相对一致的免责事由,打破比较法立法趋势但并未切实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量,故不可机械适用该条文。出于解释学的考虑,在适用过程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优先于见义勇为制度加以解决行为人责任,且第184条不可过分扩大见义勇为责任豁免的范围,而应通过民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补正:宜将对《民法总则》第184条立法表述中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作目的限缩解释,认定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本质转化为一种侵权行为,不可适用豁免条款。

关 键 词: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  《民法总则》第184条  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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