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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
引用本文:谭宁.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J].法制与社会,2007(11).
作者姓名:谭宁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0031
摘    要:在我国,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构造,必须明确控审分离、控诉与辩护平等、取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赋予法院最终裁判权,建构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

关 键 词:诉讼构造  控审分离  平等对抗  法院最终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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