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适用
引用本文:王思维.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适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3).
作者姓名:王思维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摘    要: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对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照。但入刑两年以来,该罪名的适用情况不尽如人意。为保证该罪名的正确适用,需要在与相关罪名的比较之下,从构成要件方面对其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进行明确。本罪被害对象的特殊性及法定刑设置均表明,本罪的"虐待"行为在外延上要比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要大,且不要求具有连续性和一贯性的特征。对"情节恶劣"的认定,也要从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虐待的次数、虐待的人数、手段是否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对本罪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等相关罪名之间竞合关系的厘清,也是本罪法律适用的关键。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