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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之我见
引用本文:邓宇琼.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观目的之我见[J].政治与法律,2003(5):49-53.
作者姓名:邓宇琼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    要:对于“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刑法法条规定有区别是有其意义所在的。信用证诈骗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长期骗用的行为,由于其侵犯了银行对资金的使用权,使银行无法行使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权能,从而实质上导致对银行资金所有权的侵犯,应当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关 键 词:信用证诈骗  主观目的  非法占有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5-0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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