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北大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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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振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7(8):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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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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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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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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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人主体 劳动报酬 界定 经济组织形式 用人单位 合伙企业 事业单位 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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