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北大核心
引用本文:盛振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北大核心[J].人民检察,2017(8):76-76.
作者姓名:盛振宇
作者单位:1.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关 键 词:自然人主体  劳动报酬  界定  经济组织形式  用人单位  合伙企业  事业单位  司法实践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