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北大核心CSS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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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严永和王晓.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北大核心CSSCI[J].贵州民族研究,2018(12):3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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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永和王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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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41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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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南方少数民族手工艺资源体系与基因要素图谱研究"(项目编号:17ZDA166)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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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设计是指传统部族或者传统社区在历史上对有关传统产品的图案、外形、结构或者通过其结合做出的、代代相传、反映其传统科学意识、审美意识和文化内涵的设计。我国少数民族具有丰富的传统设计,并遭致普遍盗用或者不正当利用。著作权法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选项,但要求其满足客体、主体、独创性、实用性和艺术性等条件。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很难满足上述条件,故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调适,如把实用艺术作品直接纳入保护范围、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制作方式不做限制、对物理上可分离的实用艺术作品也予以保护、把传承或者保有有关传统设计的以最近传承人为核心的少数民族村寨或者社区或者国家界定为权利主体、把传统设计视为由包括具体传承人在内的我国有关少数民族村寨或者社区创作完成、直接确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设计满足实用性和艺术性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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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实用艺术作品 传统设计 著作权 制度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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