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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犯论要
引用本文:邓斌.持有犯论要[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作者姓名:邓斌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理工学院政法系 教师,邮编:510000,法学博士
摘    要:持有犯是个性明显且争议较大的犯罪形态。持有不是自然位置 ,而是能够征表人生活态度的行为 ,满足于具有物品存在的意识和物品事实或法律上的支配。共同持有人的判定需考虑作为义务的施加与法秩序是否契合 ,人数过多时应引入“保证人地位”予以限制。内容物的持有贯彻推定 ,即持有包装物就持有内容物 ;遗忘不影响持有的成立。考虑到犯罪构成的体系性 ,我国持有犯的主观要件不能表述为严格责任 ,推定罪过或然说较为恰当。

关 键 词:持有犯  共同持有  主观要件  推定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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