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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的基本问题
引用本文:伯恩哈德·格罗斯费尔德,孙世彦.比较法的基本问题[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4).
作者姓名:伯恩哈德·格罗斯费尔德  孙世彦
作者单位:德国明斯特威斯特伐利亚威廉大学国际商法研究所 教授 (伯恩哈德·格罗斯费尔德),吉林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孙世彦)
摘    要:一、导言现在,比较法很时髦。我们在报纸上读到有关外国法的东西,我们到国外旅行,我们碰到各种各样的外国人。比较法经常被欢呼为向外国学习、无须很大代价就能达到本国法之改革的一种便利途径。当然,比较法和向外国法律制度展示自己对任何法律文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向自身环境之外挑战的开放心态,法律文化就会与内部发展失去联系,趋于变得僵化和贫乏。19世纪的中国就是这种见解的印证。德国法是比较法作用于一国法律文化的极好例证:德国法是日耳曼法,罗马法,北意大利法,法国法,荷兰法,英国法和美国法的混合物。法律主要是通过借鉴而发展:在德国法中的确难以发现到底什么是德国自己的。①所得税在英国发明(打败了拿破仑的税收)并在十九世纪初输入到德国。②德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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