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摘    要: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期徒刑  珍稀植物  情节严重  进出口  罚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