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司晋督培训学员管理的几点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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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艳梅.浅谈对司晋督培训学员管理的几点把握[J].警察教育,2004(4):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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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艳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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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鞍山分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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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为了更好地提高培训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由初级警官晋升为中级警官,也就是司晋督的培训,由省一级的人民警察院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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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警察 司晋督 学员管理 晋升 培训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校 综合素质 业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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