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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司晋督培训学员管理的几点把握
引用本文:冯艳梅.浅谈对司晋督培训学员管理的几点把握[J].警察教育,2004(4):30-32.
作者姓名:冯艳梅
作者单位:辽宁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鞍山分校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为了更好地提高培训的质量,进一步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由初级警官晋升为中级警官,也就是司晋督的培训,由省一级的人民警察院校进行。

关 键 词:人民警察  司晋督  学员管理  晋升  培训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院校  综合素质  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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