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死刑存废之我见——对汪红英案改判的几点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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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有西.组织卖淫罪死刑存废之我见——对汪红英案改判的几点法律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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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有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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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财经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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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桑拿中心领班汪红英 ,1 999年年初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其理由是“汪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名按摩小姐从事多次卖淫活动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且情节特别严重”。案经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后 ,于 1 999年年底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了一审的定罪部分 ,但量刑从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汪案 ,社会心态五花八门 :正统观念者认为必须严惩 ;了解这类场所者认为小题大作。但大多数的意见则认为应该判刑 ,但对其量刑过重。分析这些看法产生的原因 ,主要有三点 :一是汪红英的行为够不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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