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及其修正 |
| |
引用本文: | 张友笔,李擒.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及其修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2):26-29. |
| |
作者姓名: | 张友笔 李擒 |
| |
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系(张友笔),湖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李擒) |
| |
摘 要: |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订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佝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有关的司法解释,此条即是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规定。然而此条规定在适用还不到2年零3个月的时间就被修正,其原因何在?又是如何修正的呢?一、关于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罪过问题自从修订刑法增设佝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来,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争论得尤为激烈。其主要存在以下数种观…
|
关 键 词: |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罪 亏损罪 刑法研究 刑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