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法规至上”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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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前春.坚守“法规至上”的理念[J].中国监察,2008(6):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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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前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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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查办案件人员可能都有这种痛苦经历,明明就是违纪违法行为,但调查处理起来却有诸多障碍:程序法规给案件查办人员的手脚戴上了枷锁,使其不能放开手脚大胆干,有力使不上;实体法规总不能把我们所认为的所有违纪行为都包括其中,而是给案件查办人员一张百密一疏甚至挂一漏万的大网。面对这种尴尬局面,对法规的责难和非议油然而生,更有一种突破那僵硬、无力条规的冲动。如按照现有党纪政纪规定,案件检查部门查办案件的基本步骤是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但有的同志主张,案件经过初步核实后,存在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责任的,则可以不经过立案环节而直接进入调查阶段。他们认为,仅就一个立案问题履行一次烦琐的审批程序,既容易丧失办案时机,又显得多此一举、没有必要,完全可以在案件调查、审理完结后,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时补办立案手续。如在这个时候还大谈特谈程序合法就显得有些迂腐,案件查办人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程序上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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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规 违纪违法行为 案件查办 审批程序 违纪行为 违法事实 调查阶段 案件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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