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程序中房地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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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兆军,高鲁军.论民事执行程序中房地产租赁权与抵押权的竞合[J].山东审判,2006,22(6):123-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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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兆军 高鲁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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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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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言甲公司在某地拥有房地产一处,且有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2004年4月28日,甲公司以该处房地产作抵押,在乙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而被乙银行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对抵押的房地产变价处理过程中,案外人丙就该房地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甲公司于2004年4月25日与丙签订了租期为20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20年的房租也已按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次性付清,随后甲公司将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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